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学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和《日照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日照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的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外事接待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党委(学院)办公室是全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校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党委(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到学校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的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由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到学校进行交流、访问、联系工作的其他省、市兄弟院校;参与国家、省在学校举行的大型会议活动和学校重大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参与学校领导重要外出考察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
到学校各单位交流、访问、讲学的兄弟院校或其他业务单位;到学校洽谈合作或招聘学生的企业;由学校相关单位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自行安排接待,并承担接待费用。
第六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原则上地市级以上领导带队的考察团、由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的院校考察团到校活动时,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制发接待方案。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为公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参加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学校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接到重要来宾信息后,应向党委(学院)办公室报告,并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出席校内活动的,事前须按程序报党委(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党委(学院)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需要安排住宿的,学校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来访人员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学校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来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学校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就餐标准。就餐标准不超过120元/人(含主食)。在安排就餐标准时,原则上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重要接待不超过120元/人(含主食),学校其他领导出面的接待不超过100元/人(含主食),各处室、院部领导出面的接待不超过80元/人(含主食)。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控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来访人员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应当会同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五)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学校各单位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党委(学院)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应当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所属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应当会同计划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