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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旅游系公寓管理办法(2022年3月23日修订)

发布人:吴国杰   发布时间:2022-03-23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巩固“4S宿舍”成果,提高宿舍管理水平,增强宿舍的育人功能,给学生提供安全、舒适、文明、整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同时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根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立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侠

副组长:陈玉香

 员:全体辅导员、全体班主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全体住宿学生。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一条 全体住宿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分配,本班宿舍安排不下的将和其他班级混合住宿,学生入住宿舍由学生工作科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

第二条 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需按照学校办理走读的要求向学生工作科提交申请,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办理。  

第三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校规校纪和宿舍内各项规章制度,男女生之间不得互串宿舍,有工作要求需进宿舍的,需佩戴工作证并得到公寓管理办公室许可,做好登记。

第四条 每个宿舍设宿舍长一人,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模范遵守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为了物业公司水电管理检查、维修及系部内务卫生、安全等检查和学生自身需要,楼管室存放每个宿舍备用钥匙1把,各宿舍不得私自换锁,如有换锁需要,应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上交钥匙至楼管室。若有使用备用钥匙的需要,需提供本宿舍借钥匙成员的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严禁将钥匙放在门框等暴露位置。

第六条 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宿舍封楼(放假时延后两天封楼,开学时提前两天开放),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离校或返校,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寓物业统一协调安排宿舍入住。

第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共同创建优良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 宿舍水电、设施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用水用电规定,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做到离开宿舍时关水关电,避免浪费。

第九条 学生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公寓内的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要按价赔偿,宿舍内设施损坏原因不清的,按宿舍人数分摊赔偿费。

第十条 学生公寓内发生水电故障、桌椅等设施损坏、下水道和排污管道堵塞等应向楼管室进行报修。

第十一条 新生入住后一个月内检查宿舍内部设施,如发现非人为物品损坏,须做好详细统计并汇总上报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并由公寓管理办公室统一上报物业进行维修,超出一个月的按价赔偿。

第五章 宿舍内务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宿舍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十三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宿舍长负责安排卫生值日,做好值日表,责任到人,值日生要督促同学起床,整理内务,打扫宿舍内公共区域卫生,检查床铺是否收拾整齐、物品摆放是否整齐及水、电是否关闭及个人财产是否存放安全,最后离开宿舍。

第十四条 内务卫生将按照七个专项标准进行检查,内容如下:

专项一 门

宿舍门内外无残缺张贴物、宿舍门内外无小广告,宿舍门上玻璃洁净(不允许遮挡)、门面、门框及周边墙壁干净无污渍。

专项二 阳台

鞋子摆放整齐,阳台打扫卫生工具摆放整齐,阳台垃圾及时清理、墙面地面无污渍。不得停放自行车,不得乱堆放其他物品。

专项三 卫生间

卫生间门窗、墙面、顶棚、地面不得有各类污渍。卫生间面盆不得有任何可除去污渍。便盆不得有任何可除去污渍。卫生间物品摆放整齐。

专项四 室内

阳台门窗洁净,无任何可除去污渍。暖气片内无杂物、底部无灰尘可除去污渍。书桌下地面无可除去污渍、无卫生死角。书桌上下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乱堆乱放。风扇、灯干净无灰尘及可除去污渍。地面洁净无垃圾,干净整洁,无可除去污渍。

专项五 室内其他

墙面无蜘蛛网、胶带、可除去污渍等。窗帘干净整洁。电线网线整齐顺畅。无乱搭乱挂,冬季无蚊帐。

专项六 床

床单铺设整齐、无褶皱。被子枕头摆放整齐并按规定放在相应位置。床上不堆放衣物、不乱挂衣物。桌子隔板下鞋子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无可除去污渍。

专项七 存在以下情况将直接视为不合格宿舍

宿舍内或阳台停放车辆的、饲养动物的、存在大功率电器的、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检查的、换锁未及时上交钥匙的等。

第十五条 宿舍内垃圾不得堆放在走廊上,对恶意破坏公共卫生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从阳台向楼外扔垃圾,饭盒、烟头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打扫楼前后公共区域卫生一个星期,拒不执行的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影响卫生环境的大椅子、沙发等非公寓原标配物品。

第十八条 宿舍楼内禁止饲养狗、猫、兔、鸟、鼠、虫类等各类活体动物。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如果经医生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及时上报,并做好消毒和其他应对措施。

第六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归宿就寝,严禁晚归及夜不归宿,禁止学生校外租房,同宿舍同学应该互相督促,出现以上现象应及时向班主任和驻公寓辅导员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玩各种球类,禁止过大声音播放音乐、唱歌、排练舞蹈等禁止有其它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包含晚自习期间)。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禁止使用或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机动车、滑板(鞋)等交通工具。

第七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宿舍内除配备的日常生活、学习设施外,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私拉电源线、网线、变压插线板等。

(二)严禁在接通交流电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变压器、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子、电水壶、电饭锅、电褥子、卷发板、热得快等违章电热电器产品。

  (四)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插头。

  (五)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饮酒。

  (六)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及各种牌类活动。

  (七)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蜡烛。

  (八)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及其他物品。

  (九)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  

  (十)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十一)严禁损坏和擅自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灭火时除外)。

(十二)发生火灾时,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学生应在安全有序的组织下立即扑救灭火,并立即报告物业管理部门、保卫处和所在系部,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拨打“119”报警或拨打保卫处值班电话:7987110,同时要组织同学有序撤离和疏散。严禁拥挤或跳窗等行为,若故意隐瞒不报或谎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治安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严禁带非住宿人员进入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活动。

(二)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据、现金、银行卡、贵重物品及手机、电脑等学习和生活用品,防止被盗丢失。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妥善保管好存折及密码。

(三)禁止学生翻窗、翻墙或踹门。

(四)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违反道德、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严禁学生持有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匕首、长刀、铁棍等管制刀具、器具,发现和知情者要及时报告给公寓管理办公室和班主任。严禁散播淫秽、色情、反动、暴力、邪教等不法宣传物品。

(五)严禁在宿舍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宿舍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宿舍内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六)学生有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若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第八章 宿舍检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寓权益部每天早6:50将按照《人文与旅游系公寓权益部内务卫生考核细则》对所有宿舍进行内务早检,不定时下午、晚自习固定检查一次。公寓辅导员以公寓权益部检查时认定为不合格宿舍和学校公寓管理科检查反馈的不合格宿舍为主进行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以临时通知为准。

第九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日常检查中达到七个专项要求并且宿舍内所有成员无违规乱纪现象将评为人文与旅游系优秀宿舍,颁发优秀宿舍证书,该宿舍贡献突出者授予“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如优秀宿舍在之后检查中出现两次不达标或一次被列为不合格宿舍的,则取消优秀宿舍称号,收回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宿舍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妨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不配合检查或拒绝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私自调换宿舍或私自占空宿舍者,限一天内搬回原处,对于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男女生互串宿舍者,给予双方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物品原价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私自更换门锁、锁芯或另加锁的宿舍,并未上交钥匙的宿舍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内务卫生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一周内出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存放非公寓标配椅子、吊椅或其他影响宿舍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至放假归还,情节严重,多次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宿舍内饲养各类活体动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作息时间未及时回宿舍,记为晚归,晚归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晚归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销假者按照夜不归宿情况处理,未请假而夜不归宿者(无假条者按未请假处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宿舍内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经劝阻仍不改者;大声喧哗,玩各种球类,播放音乐、唱歌有其它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宿舍内存在不文明行为的(如辱骂、推、拉、撕、扯),经劝阻仍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电瓶车充电;使用大功率;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没收其违章物品,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人走锁门,在宿舍有不安全行为的,口头提示一次,若再发生,视情况而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在宿舍打架斗殴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被通报批评的,不得参与评优树先;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得参与评优树先和资助奖励评选。

第四十二条 未起或拒查达到三次(含三次)者进行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达到五次(含五次)进行警告处分,达到七次(含七次)以上者进行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章 学生晚归、夜不归宿、请假的界定

第四十三条 晚归的界定

(一)晚归检查时间为每日晚上的22:00开始,22:00-22:10不回宿舍者记为晚归到宿舍后需联系公寓权益部成员进行销假,22:10后仍未归者记为夜不归宿,次日上报团总支;如若发现替销假或替晚归者将按照《公寓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宿舍楼关闭时间为22:00,晚归检查时间为22:00,每周不定时二查,检查期间禁止串宿舍。

第四十四条 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夜不归宿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22:10及以后不在宿舍就寝者。

(二)节假日、假期离校未钉钉请假者、未统计汇总离校情况不在宿舍住宿者、离校未得到审批而不在宿舍住宿者。

(三)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四)钉钉假条必须符合规定,并且抄送给相应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关于请假的界定

(一)所有请假以钉钉为准。查寝人员核实请假时间,若已经请假返回宿舍超过22:00,自行联系相关值班宿管进行开门并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进行登记,未按假条截止时间回寝室者将按夜不归宿处理,未登记或者和楼管争执、不服从管理、不按照要求登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涉及到校园活动或工作的晚归、夜不归宿的假条,必须出具负责部门盖章且负责老师签字的假条(无负责老师钉钉审批和签字无效),并提前通过钉钉抄送与提报相关部室和班级负责人。

(三)除突发事件的后补假条,其余后补假条一律无效。查到不在宿舍后提交的请假(除突发情况)将视为无效。

(四)为逃避公寓检查等弄虚作假请假的情况,列入失信名单,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章 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信息报送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及程序

(一)宿舍长负责督促宿舍成员按时归宿,发现未按时归宿同学及时联系学生,并督促其尽快回宿舍,并报班主任和相关检查人员;班级组织班干部进行晚归、夜不归宿检查,发现未按时回宿舍者,立刻联系学生,并报班主任和学生会相关部室。宿舍和班级如有包庇现象,同寝室成员和班级负责检查人员将一并受到处分,舍长从重处分。

(二)系部组织学生干部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学生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必要时须立即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其班主任。

(三)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宿舍住宿者,应提前联系班主任并提前进行钉钉请假并完成审批,并在当天查寝前由宿舍长提前准备好相关假条,积极配合查寝人员进行核实,若假条无效或其他不符合请假正常程序者,按晚归或夜不归宿处理。

(四)学生因病造成的晚归、夜不归宿,在提交假条时,必须附上医院或就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五)晚归及夜不归宿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晚归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和警告以上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晚归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信息者或替他人谎报者,经查实后双方均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计入失信名单。

(七)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瞒报行为,直接进行免职处理并给予该学生干部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晚归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报警处理,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威胁、辱骂、恐吓、利益诱惑查寝人员者,以及存在“推、拉、撕、扯”对查寝人员的不文明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警处理。

(九)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达到处分条件的,各班级要做好情况核实和思想工作,共同做好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系部定期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评比结果报系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向相应部门通报,由相应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文与旅游系。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原人文与旅游学院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文团字〔2021〕7号文件废止。


           人文与旅游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