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文与旅游系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依据教依据教育部教等八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教成〔2021〕4号)、《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鲁教职发〔2016〕1号)、《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人文与旅游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人文与旅游系在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人文与旅游系各教研室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文与旅游系各部门、各专业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常抓不懈。
(一)各教研室是各专业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实习计划的制定,严格执行岗位实习的报备制度。
2.负责实习组织及管理、实习考核及材料归档工作。
3.做好实习单位资质、诚信、法人等资质筛查和评估工作。
4.负责实习学生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审核。
5.负责学生实习舆情把控和宣传报道,避免虚假信息传播。
6.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实习全过程管理。
(二)教学科是学生实习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人文与旅游系的实习管理办法。
2.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习计划的审批、备案及上报、实习计划变动审核等工作。
3.做好学生实习督查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及检查各专业实习档案建设、实习组织落实情况。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学生实习工作的规范、有序、安全、有效开展。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各专业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各专业要利用入学教育,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三年学习计划,包括实习计划,并与家长和学生签署一份知情书并承诺书。
实习开始前,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考核标准以及必要的实习准备等。组织学生召开实习动员会,使学生明确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强调实习纪律,宣布实习安排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专业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实习工作,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会同实习单位负责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共同做好实习生产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并提供实习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收函及实习接收单位指导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等材料,经所在专业同意后方可参加。所在专业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和管理其实习过程。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期间要求与集中实习相同,实习期满须按规定返校并上交相应材料。各专业要知会其本人对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知会实习单位联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认识实习由各专业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八条 各专业应根据实习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确定安排顶岗实习学生人数。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各专业不得随意更改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不符合规定或与专业不相符的岗位或单位实习。因故需更改实习计划的,需做出书面说明,报人文与旅游系教学科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各专业应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十一条 学生在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需经监护人签字。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各专业应知会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要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六条 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参考其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其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七条 各专业及学生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业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各专业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人文与旅游系及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习教学的过程管理。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并及时汇报学生实习情况。教学科将依据各专业实习计划,对各实习学生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三条 人文与旅游系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和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因事请假1-2天,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共同批准。因事请假3天以上,由实习单位和家长(监护人)双方签字同意后报人文与旅游系负责人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岗的学生,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专业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专业,由人文与旅游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专业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原则。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考核成绩由二部分组成:(1)实习单位考核占70%;(2)人文与旅游系考核占30%。成绩评定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不予毕业,由人文与旅游系安排跟随下一级专业学生重新实习,直到取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要加强对学生的实习考核,对有以下情形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一)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未经审批备案,自行变更实习单位者;
(三)无故不按时上传、上交实习报告或其他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及学校实行管理系统要求的相关信息者;
(四)参加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
(五)其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应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人文与旅游系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各专业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单位评估报告;(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三方协议;(4)实习日志;(5)学生实习报告;(6)实习考核结果;(7)学生及指导教师实习总结;(8)实习检查记录;(9)实习相关照片;(10)能够展示实习过程的图片、视频、文字或宣传报道等材料。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学科将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顶岗前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和实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人文与旅游系切块经费中列支或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文与旅游系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文与旅游系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