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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7-10

关于印发《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天润公司:

现将《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入实施教师成长工程,规范教师外出进修管理,建立促进教师成长发展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教学、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学以致用”的实施原则,优先支持紧缺专业师资转岗培训,专业教师进企业实践锻炼、到高校业务进修,以及其他办学急需安排的外出进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进修项目与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外出进修,是指教师外出参加6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习活动,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

1.专业教师转岗培训。因专业调整等情况致使教师不能专职从事所学专业教学工作,为此安排到相关高校(企业)进修其他专业课程、知识等而进行的学习活动。进修学习内容根据转岗要求确定,学习地点一般由学校统一联系,时间1年左右。

2.专业教师进企业实践锻炼。根据需要,每年安排部分专业专任教师脱产到企业实践锻炼,时间半年。各二级学院每年可推荐安排1-2名教师,公共课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践企业由学校会同相关院部联系确定。

3.专业教师到高校业务进修。各院部根据需要每年可安排1-2名教师到高校进修专业理论、技术技能,或提高科研能力等,时间半年至1年。进修高校由学校会同相关院部联系确定。

4.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的政府资助项目,时间1年,访问学校由教师本人联系。

5.中青年骨干教师公派出国访学项目。包括山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国际合作培养计划项目和山东省教育厅、人社厅组织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时间一般为1年。

6.教师脱产进修学历学位。指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并申请在职脱产学习的情况。学校不鼓励教师申请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教师外出进修资格及条件。

1.申请转岗培训条件。学校优先支持教师转岗培训,专任教师转到其他教学岗位,或者拟从处室工作岗位转到专任教师岗位时,个人可申请参加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与岗位调整申请同步进行,培训结束后,学校将安排其至新岗位工作。

2.申请进企业实践锻炼条件。专业教师5年内可申请脱产到企业实践锻炼1次;新进教师2年内应到企业实践锻炼1次。

3.申请到高校业务进修条件。专任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及以上,可申请到高校进修专业理论、技术技能,或提高科研能力等。

4.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及以上。

(2)被确定为学校的专业带头人或青年骨干教师。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5.申请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外语水平须达到《关于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人员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鲁教人函〔2014〕7号)要求。

6.申请政府资助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的,须工作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须工作满2年。

(2)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被录取人员在出国前外语水平须达到规定要求。

7.申请脱产进修学历学位条件。教师来校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经个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同意,可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外出进修审批程序。

1.转岗培训审批程序。教师申请转岗培训的,于每年5月、12月份提出申请,填报《教师转岗培训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确定转岗人员及专任教学岗位,并联系转岗培训单位,统一安排培训。

2.进企业实践锻炼和到高校业务进修审批程序。教师填报《教师进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附件2)或《教师到高校进修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3.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当年山东省教育厅、人社厅等部门通知要求,学校统一组织报名、遴选;公派出国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教师与学校签订《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附件4)。

4.教师脱产进修学历学位。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之前需要填报《教师在职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5),经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同意后参加考试;考取后,与学校签订《教师在职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附件6)。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外出进修。

1.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年内不能申请外出进修。

3.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自被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能申请外出进修。

4.原则上每名教师5年内不得重复到高校(企业)脱产半年以上的业务进修。

5.国内访学期满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内访学;享受过公费资助出国留学的,回国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国际访学项目。

第四章 外出进修管理

第八条 办理离校手续。教师外出进修前凭批准的进修学习申请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脱产学习请假手续。

第九条 进修学习管理。学校委托进修单位对派出教师进行指导和管理,安排针对性的学习内容,并对教师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学习结束时出具考核意见。教师本人每月通过邮箱向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处反馈学习收获和学习进展情况。

第十条 返校经验交流。教师进修结束后一周内返校并到组织人事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填写《教师外出进修考核鉴定表》(附件7),提交进修学习备档资料,包括学习总结和经验交流资料,并安排在一定范围内交流学习体会。

第十一条 进修期间待遇。根据外出进修性质,对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享受待遇规定如下:

1.教师经学校批准并按计划参加转岗培训、进企业锻炼、到高校进修,以及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公派出国留学等政府资助项目,脱产进修期间按完成基本工作量对待;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补助按平均数发放;学校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教师在脱产进修学历学位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校内补助。管理干部脱产进修学历学位时间超过1年的,进修前个人应主动辞去干部职务。

第十二条进修延期处理。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的教师,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应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前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延长进修期间增加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进修延期时段按事假对待。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停发全部工资待遇,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进修费用报销及标准。

1.学校安排的进修项目。由学校负责联系进修单位,安排学生公寓(或职工宿舍)住宿,培训费、住宿费等由学校统一支付。先由个人支付、事后报销项目规定标准如下:

(1)到异地高校(企业)进修,资料费5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月,半年报销往返两地差旅费3次。

(2)在本市高校(企业)进修,资料费500元,市区外交通费300元/月。

2.政府资助项目。政府资助经费与学校配套经费包干使用,包括支付访学单位费用、往返两地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资料费等。与项目相关的培训及其他活动费用等均在包干经费中支出。

(1)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学校配套经费5000元/年。

(2)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学校配套经费20000元/年。

3.教师进修学历学位,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进修费用报销。教师完成进修任务后报销相关费用,凭审核后的《教师外出进修考核鉴定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相关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进修任务或培训进修不合格。

2.培训进修期间受到学校或培训进修单位处分。

3.培训进修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脱产进修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1.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后不办理档案、人事、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本人须与学校和入学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毕业后回校工作;同时本人还要与学校单独签订脱产进修研究生协议,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2.教师参加国外进修学习活动,需要与学校签订国外进修学习协议。

3.教师进修研究生的脱产学习时间规定为2年,超过规定时间不能返校的按进修延期处理。

4.乙方毕业须回甲方继续工作,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之日算起,服务期为6年;未满6年提出辞职或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000元/年,同时学校收回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每月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设立外出进修专项经费,支持教师外出进修学习,组织人事处负责提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相关院部配合,逐步建立两种类型(高校、企业)的校外教师进修基地,实行定点进修,通过加强校际、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校外进修管理、服务水平,为教师外出进修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人事、教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师外出进修实施工作,分工协作,加强配合,确保组织有序、实效突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日职院字〔2007〕79号)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补充规定》(日职院字〔2009〕161号)同时废止。